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要點
本校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九十八年十月一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一百年五月十九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9月29日勤益科大產字第1034000171號函部分條文修訂
本校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一百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勤益科大產字第1114000082號函頒
本校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勤益科大產字第1114000263號函頒
本校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勤益科大產字第1124000227號函頒
本校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勤益科大研字第1141300509號號函修訂;因應組織調整,本要點原「產學營運處」名稱修正為「研究發展處」
一、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創新、提昇研究水準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單位及教職員生之研發成果,特訂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發成果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專門技術及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
三、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單位為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受理本校教職員生研發成果之專利申請及維護、使用授權、技術移轉、著作授權、收益分配及其他相關服務事項。
四、權益、成果歸屬如下:
(一)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本校教職員生(以下稱創作發明人)因利用上班時間、學校資源或運用學校既有研發成果之人員,其所創作之研發成果除另有契約訂定外,其財產權為本校所有。其專利申請及維護、使用授權、技術移轉、著作授權、收益分配依本要點辦理。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創作發明人完成非職務上之創作時,應以書面通知本處,同時備齊佐證資料,教師及職員部份分別由本處簽請該創作發明人所屬系(所)務會議或單位主管,進行審議。前述程序若無法確認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則由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智財會)審議之。判定結果如屬非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權利歸屬創作發明人。創作發明人若未行使本款所述之行為,則於本校任職期間之任何創作發明或成果,均視為職務上所產生之研發成果。
(三)若創作發明人含校外人士者,校外人士應提供受雇機關書面證明該研發成果為非利用職務上及所屬單位資源之創作,無法提供書面證明時,將行文至該受雇單位進行告知,並要求回覆說明立場,若該受雇單位判定為職務上創作時,則該研發成果歸屬雙方,需簽署「專利共有協議書」敘明專利權貢獻度、專利費用分攤、權益收入分配等各項比例,其歸屬本校部份之專利申請審查費與審查通過領證費用依本要點第六點規定事項辦理。
(四)本校接受民間企業委託進行之研發案,得參酌資本與勞務比例與研發之貢獻,使研發成果部份歸屬於民間企業所有或授權使用,其相關之權利義務、研發成果歸屬之比例,應以契約明訂之。
五、專利申請之程序:
(一)申請人須於專利線上申請系統填具「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研發成果專利申請表」;除申請人外,其餘共同創作發明人皆須同意「專利申請授權」。創作發明人如含校外人士應檢附「服務機構證明書」,若資料填具不完備則不予受理。
(二)送交本校智財會審議。
(三)通過智財會審議者由本處協助辦理後續專利申請事宜。
六、凡提出專利申請,本校應為專利所有權人,並經智財會審議通過,補助金額含專利申請審查費(包含專利事務所服務費與政府審查規費)與審查通過領證費(包含專利事務所服務費、證書費與第一年至第三年專利年費),上開費用扣除資助機關補助金額外,其餘費用應依下列原則分攤︰
(一)創作發明人(含共同創作發明人)每人每年度以申請補助發明及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2件為基本補助件數,教師當年度或前1年度(案件不得重覆計算)執行產學合作案每案金額(或併案累計)30萬元以上;或技術移轉案(含授權校園商品製作及銷售案)每案金額(或併案累計)6萬元以上,可增加補助2件專利申請案,總補助至多8件為限(專利申請審查費總補助金額可用於國內或非本國之申請案件,教師可自行分配,8件專利申請案至多1件新型(或設計)。若創作發明人同意全額負擔專利申請相關費用,則不受此限制。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或鼓勵技專校院從事實務型研究專案計畫,檢附核定清單後得比照產學合作案方式辦理。
(二)中華民國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專利申請審查費:校方負擔60%,創作發明人負擔40% (非本國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專利申請審查費:校方負擔50%,創作發明人負擔50%),惟每案校方總支付專利申請審查費,其中發明專利以2.6萬元為上限,新型及設計專利以1.7萬元為上限。
(三)上開創作發明人應負擔之費用,以下列款項支付:
4、各項計畫結餘款。
5、教師承接國科會專題計畫於學校獎勵補助款中有預先編列之專利經費。專利經費來源為國科會計畫提撥行政管理費內之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業務費。
專利通過後,符合本款第一目條件者,校方得再撥付創作發明人上開之自付額50%。
(四)校方統一支付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之領證費(含第1-3年年費),每案補助以2萬元為上限。
(五)以本校為專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之創作發明人,若無需透過專利事務所相關單位協助,而自行辦理撰寫專利者,則全額補助政府審查規費與審查通過領證費(檢據核銷)。
(六)專利申請案需提出申復、答辯或再審查之費用,由創作發明人自行負擔。
(七)專利申請相關資料(發明人資料、專利類別及專利申請說明)與本校智財會核定資料不符者,專利申請之補助停權1年,並得追究其法律責任,該專利案之推動研究發展獎勵亦不予受理。
七、專利權讓與:
(一)未依本校專利申請程序者,於獲得證書後,應於專利生效日起一年內循法定程序將專利權讓與本校,或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五點第(二)款辦理。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填具「專利權讓與申請表」(附件一),並檢附專利證書影本,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辦理。
(三)辦理專利權讓與之專利事務所服務費及法令應繳納之規費,統一由校方支付,其餘申請相關費用由創作發明人自行支付。
八、屬於本校自有專利,且由本校進行專利維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利維護期間進行專利授權者,視該專利技術移轉金校方實際分配所得決定繼續維護該專利之有效年限,並由校方補助其專利維護費用。
(二)專利維護期屆滿前半年,即通知創作教師,接著由研發成果管理單位彙整半年內到期之專利明細表,並送智財會審議,經審議決議有繼續維護必要之智財權,本校將繼續維護;如無繼續維護之必要,經本校通知創作教師後,創作教師得於兩個月內自行維護,否則該專利由本處公告出售,逾六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得辦理終止維護或報廢。
(三)校方不續維護之專利,其創作發明人自行繼續維護之利益分配依本要點第十三點第二款辦理。若本校為非單一專利所有權人,其維護費依「專利共有協議書」辦理。
(四)國科會計畫研發成果衍生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件,則依國科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公告、讓與及終止維護作業,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九、本校研發成果受侵害時,創作發明人協同本處提供具體事證,經本處取得必要之侵權鑑定報告後,委託本校之法律顧問處理,但在提出法律訴訟前得視需要由創作發明人或本處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行為,並限期取得本校之合法授權。
十、創作發明人之義務如下︰
(一)於專利案之申請、審查、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等法律程序中應對其專利內容擔負答辯之責任。
(二)應配合專利業務單位實施該專利之推廣應用。
(三)因抄襲或其他不法事由獲得專利,以致侵害他人權益時,創作發明人應負一切責任。
十一、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不論取得專利與否,均應採取保護措施,並尋求技術移轉商品化之機會。技術移轉之原則如下︰
(一)以有償授權為原則。
(二)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但有下列情況者,得專案授權國外廠商︰
1、國內廠商無實施意願。
2、國內廠商實施能力不足。
(三)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申請專屬授權︰
1、為避免業界不公平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者。
2、研發成果之移轉為須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
3、技術移轉之商品須投入鉅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
4、非屬前三款情形,但經本處專案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十二、技術轉移程序:
(一)申請方式:創作發明人或業務單位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技術授權公開遴選廠商條件表」(附件二)及「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研發成果公開遴選廠商技術授權創作發明人技術自評表」(附件三),向業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校研發成果之技術授權須經下列流程辦理:
1、簽請校方同意並公告技術授權。
2、技術授權計價會議。
3、廠商應填寫「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研發成果技術授權意願書」(附件四)參與技術授權廠商評選會。
4、簽訂技術授權合約書。
5、繳交權利金或以衍生新創事業技術作價投資取得技術等流程辦理。
十三、研發成果經技術移轉或使用授權所取得之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或技術作價股權。除法規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上述所取得之金額或股權應先扣除營業稅、委外費用及分配給創作發明人所衍生的機關負擔補充保費,再依下列比例分配至創作發明人、本處、學校統籌款與行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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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及維護單位 |
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單位:萬元) |
創作發明人 |
本處 |
學校統籌款 |
行政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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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校申請專利及維護者 |
未達100 |
70% |
1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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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未達200 |
75% |
7% |
1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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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以上-未達1000 |
80% |
7% |
8%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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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 |
85% |
5% |
7%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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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校申請專利但非維護者 |
未達100 |
75% |
7% |
1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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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未達200 |
80% |
7% |
8% |
5% |
|
|
200以上-未達1000 |
85% |
5%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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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 |
90% |
3% |
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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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本校經費申請專利及維護者;其他非屬專利形式保護及非屬產學合作先期技轉之研發成果者 |
未達100 |
80% |
7% |
8%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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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未達200 |
85% |
5%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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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以上-未達1000 |
90% |
3% |
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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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 |
94% |
1% |
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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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技術發展專案 |
- |
50% |
2% |
46% |
2% |
(一)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分配至創作發明人之款項分配得選擇下列處理方式:
1.納入個人收入。
2.依創作發明人指定比例分別納入個人收入及專屬之「權利金收入」經費代號帳戶
(其中納入創作發明人專屬之「權利金收入」帳戶至多為分配款項的50%),「權利
金收入」支用方法準用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結餘款運用範圍之規範。
(二)產學合作計畫案之先期技轉者:創作發明人98%,學校統籌款2%。
(三)委外費用:技術移轉案經創作發明人同意由本處委外推廣者,以不高於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 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達一千萬元以上者,創作發明人主張並自願就委外推廣費用
超過百分之二十之相當數額部分,降低所屬之分配比例,得不受前款百分之二十限制。
(五)技轉有功人員獎勵,由本處每年提出獎勵建議名單與分配方式,簽請校長核定後 頒給。經費來源為:國科會「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之獎勵金或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
十四、技術移轉或使用授權所取得之權利金及衍生利益金之運用準用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之行政管理費之規範及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利益衝突與迴避原則辦理。
十五、本校推動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所需相關費用,由本要點第十三點本處業務費支用、教育部教學相關計畫或本校推動研發成果與推廣項下支應。
十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
★專利申請網址:https://patent-online.ncut.edu.tw/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