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Regulations for the Appointment of Distinguished Professors at National Chin-Y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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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特殊優秀教授留任本校,並致力於提昇學術研究水準以爭取更高榮譽,依據教育部推動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及本校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支應原則,特訂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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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特聘教授基本資格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且任教授滿五年以上者,年資計算至申請年之前一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 除具備前項基本資格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款學術榮譽或成就條件之一: 一、近五年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或在國際學術上有傑出貢獻者(不含本校相關學術獎項)。 二、近五年內個人主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不含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累計達四件(含)以上者。 三、近五年內在本校主持產學合作計畫(含國科會相關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金額及成果衍生技術移轉實收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或以本校名義進行之專利技術移轉,合作廠商技轉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 四、近五年教師個人曾發表國際性或全國性展演或發表於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各學門或科學教育領域各學門推薦期刊論文及專書(附相關審查證明)累計至少達五件(含)以上者。 五、近五年曾發表包括SCI、SCIE、SSCI及AHCI等國際期刊論文至少五篇(含),其中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篇數至少一篇以上,且包含ESCI、EI或TSSCI、ABI、THCI期刊論文(不含收錄於前述資料庫之研討會論文,如Conference Article、Proceedings、Book Series、Lecture Notes及Editorial Material等)累積達七篇以上者。 上述期刊論文以申請表所附各資料庫ISI查詢網址為判斷依據,其中SCI、SCIE、SSCI及ESCI等級之期刊論文須符合該論文收錄至Web of Science(或該期刊持續收錄至Web of Science)且該期刊於JCR資料庫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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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特聘教授聘期中應致力於提昇本校之學術水準及教學品質,並爭取更高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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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特聘教授於每年八月一日起聘,每次聘期一年,期滿有意續聘者,應再提出申請,累計獲聘特聘教授滿三次者,得擁有特聘教授榮銜,累計滿六次者,不再受理特聘教授之申請,但得提出終身特聘教授申請並經審查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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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特聘教授於受聘期間內,每月支領新台幣壹萬元之獎助金。 終身特聘教授自起聘日起每月支領新台幣貳萬元之獎助金為期一年,其榮銜並予以終身保留。 支領前二項規定之獎助金期間,不得再重複支領本校推動研究發展、專任講座及研究傑出教師獎勵金。選擇放棄支領前二項規定之獎助金時,其特聘教授或終身特聘教授榮銜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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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特聘教授之名額以十名為限(終身特聘教授不在此限),必要時亦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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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特聘教授推薦、審查及聘任依以下各款程序辦理: 一、符合第二條第二項各款學術榮譽或成就條件之一者,經由系、所、中心、室教評會及學院教評會就申請者之資格及研發實績詳實審查後,擇優於四月二十日前向學校提出推薦。 二、研究發展處彙整各學院所推薦之申請案件,查核其學術榮譽或成就條件無誤,並核算各申請案件研發實績總點數達55點以上後,提送「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審議。 三、每年六月底前召開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審議,扣除各院基本名額1名外,剩餘名額擇優選出人選陳請校長核定聘任。 前項第一款所稱研發實績,依下列各款所列之點數合併計算: 一、最近五年(時間計算以結案日期為主)以本校名義獲政府部門計畫(含國科會小產學)主持人(不含共同主持人) ,且有編列行政管理費,以計畫金額(不含校配合款)低於100萬元(含)以下者,每年折算4點,1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含)者,超過100萬元部分每年以達25萬元折算1點,300萬元以上者,超過300萬元以上部分每年以達50萬元折算1點;時間計算以結案日期為主(計畫展延期間不予採計),多年期計畫若未明訂各年度計畫金額,則依執行月份比例計算。
二、最近五年以本校名義論文發表刊登於知名國際期刊(SCI及 SSCI…等),點數計算如下表:
三、最近五年經正式出版之專書(不含技術報告或編譯專書、再版專書、再刷專書、論文集編著成書、Book Series、Lecture Notes、Proceedings及修訂版專書等非原創性之專書),點數計算如下表:
四、最近五年以本校名義參與或表演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展演,依展演人數平均計算點數,總點數2點。 五、最近五年(時間計算以結案日期為主)以本校名義執行國內研究型產學合作案計畫總主持人,點數計算以廠商(含法人機構)出資金額累計,每達25萬元折算1點。 六、最近五年以本校名義進行之專利技術移轉,合作廠商技轉金額累計每達25萬元折算1.5點。(先期技術移轉金不列入採計) 七、最近五年國內外學術榮譽與服務: (一)擔任國際學術單位之理、監事者(成員須來自三個以上不同國家地區)每件折算2點(依參與月份比例計算),每年折算上限2點。 (二)擔任國際知名學術期刊(SCI、SCIE、SSCI、ESCI、AHCI、EI、TSSCI、ABI、THCI)主編(editor-in-chief),每年折算6點;擔任國際知名學術期刊審查委員,每件折算0.5點,每年折算上限2點。 (三)擔任國科會各學門召集人或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各學門召集人每年折算5點;擔任各學門副召集人每年折算4點。 (四)擔任國科會各學門專題研究計畫或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各學門複審委員每年折算3點;規劃委員每年折算1點;初審委員每件折算0.5點,每年折算上限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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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終身特聘教授,以符合第四條規定,累積獲聘為特聘教授達六次,經當事人提出申請,提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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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因攬才(原他校為特聘或講座教授)未能依時程辦理者,其條件及績效符合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且不低於當年度獲獎者條件及績效,各系所應敍明理由另簽奉核可後,經由系所就申請者之資格及研發實績詳實審查後,提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審議,名額不受第六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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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特聘教授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校長、教務長、研究發展處處長及各學院推薦教授一人,與校長就校內其他專任教授職級選定委員一至三人組成,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 前項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審查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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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特聘教授及終身特聘教授於聘任期間借調或退休,終止支領獎助金;離職或違反本校教師聘約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屬實者,撤銷榮銜並終止支領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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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以優先爭取政府機構補助經費(含教育部補助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款)為原則,其無法或不敷支應時,再自財團法人、企業、團體或個人等以指定捐贈方式贊助之款項,或視學校財務狀況由其他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如無經費來源時,停止核給獎助金,但仍具有特聘教授榮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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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教評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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