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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推動研究發展獎勵要點(National Chin-Y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romotin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centives)

發佈日期 : 2026-02-10

一、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使用要點國立勤益科技大學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支應原則,為獎勵對推動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之本校專任教師、榮譽講座教授、講座級校務諮詢委員及退休教師,特訂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推動研究發展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負責推動與國內外大學或機構合作獲致具體成果,因而提昇本校研發水準者;其表現堪為本校同仁楷模者。

(二)協助推動研究發展工作,而致獲得重要研究成果者。

(三)積極支援研究發展工作,克服困難而致完成重要研究成果者。

(四)本校專任教師、榮譽講座教授及退休教師。

(五)講座級校務諮詢委員:本校聘任之校務諮詢委員,曾獲聘為國內各大專院校之講座教授,且有實際協助本校學術發展者。

三、獎勵類別:

(一)學術期刊論文獎:

1.須以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名義發表論文於SCISCIESSCIA&HCIESCIEIABITSSCITHCI等收錄期刊(不含收錄於前述資料庫之研討會論文,如Conference articleProceedingsBook seriesLecture notesEditorial Material),且以申請表所附各資料庫ISI查詢網址中明列之發表日期(須有完整期數與頁碼)為判斷依據,其中SCISCIESSCIESCI等級之期刊論文須符合該論文收錄至Web of Science(或該期刊持續收錄至Web of Science)且該期刊可於JCR資料庫檢索,餘不予補助。

2.研究成果以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名義發表非上述期刊之論文,收錄於Scopus資料庫(不含Article in Press)

3.已接受但尚未有完整期數與頁碼之期刊論文,得於發表完整期數與頁碼後,於下一次推動研究發展獎勵申請期間提出申請。

(二)專利獎:本校教師研究成果,以學校為專利所有權人之專利申請案,並獲頒專利證書者。

(三)競賽獎:本校教師個人或指導校內學生,以本校名義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專業技能競賽或專題製作競賽獲得獎項者若為研討會發表或競賽投稿之論文獎則不予獎勵。

 (四)國際發明展獎:本校教師經學校推薦參加國際發明展獲得獎項者

(五)人文展演獎:本校教師個人或指導校內學生,以本校名義參與公開性之邀展或表演獲

得獎項者。

(六)專書著作獎:本校教師之專業研究成果經正式出版為專書者(不含技術報告或編譯專書、再版專書、再刷專書、論文集編著成書、ProceedingsBook seriesLecture notes及修訂版專書等非原創性之專書) ,以出版年份為判斷依據。

(七)核心證照獎:本校教師考取之證照,並經系(所)相關會議審議認定之系定5張核心證照。

(八)研究計畫執行貢獻獎:教師以個人名義承接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對學校具有貢獻且有實際金額入校者。

四、獎勵點數計算方式:

(一)學術期刊論文獎:

1.發表於SCISCIESSCI之論文:

(1)該收錄期刊最新Impact Factor排名為所屬領域前25%(Q1),每篇最高獎勵二萬五千點。

(2)該收錄期刊最新Impact Factor排名為所屬領域25%-100%(Q2Q3Q4),每篇最高獎勵二萬點。

Q1Q2Q3Q4之認定以Web of Science資料庫最新排名為主。

2.發表於A&HCI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勵二萬點。

3.發表於ESCI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勵一萬五千點。

4.發表於EIABITSSCITHCI、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或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推薦期刊之論文每篇最高獎勵一萬點。

5.非上述期刊論文,收錄於Scopus資料庫(不含Article in Press),每篇最高獎勵一千五百點。

6.上述期刊與國外學研單位(不含大陸港澳)共同合作發表之期刊論文,並由申請者提供國外合作單位之詳細資料,經審查無誤,每篇加權點數增加百分之十。

7.本獎項限以本校名稱發表且為前三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學術期刊論文(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全額計算點數;列第二作者依獎勵方式百分之五十核發點數;列第三作者依獎勵方式百分之三十五核發點數)。

8.前點之通訊作者係指與編輯者通信聯繫之人員且須名列作者群前三名,並應為第一位通訊作者(自左方算起第一位始得認列之)。如ISI Web of Knowledge 資料庫或論文全文之通訊作者標示不清或有誤,請提供接受函或與編輯者通信之證明;其他作者排序如有特殊狀況,請另提出說明。

 (二)專利獎:

1.取得發明專利者每件最高獎勵二萬點。

2.取得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者每件最高獎勵五千點。

3.若專利為單一所有權人全額計算點數;二位所有權人則依獎勵方式百分之五十核

  發點數;三位以上所有權人則依獎勵方式百分之三十五核發點數。

(三)競賽獎:

1.國際性專業競賽(係指非大陸地區所主辦且其參賽國家至少三國以上)、中央各部會主辦之全國性競賽: (請檢附國際性參賽國家數佐證、中央各部會主辦該競賽之公文或由中央各部會首長頒發之獎狀)

(1)排序第一每件最高獎勵二

(2)排序第二每件最高獎勵一萬點。

(3)排序第三每件最高獎勵五千點。

(4)其他獎項(不含入圍、入選及參加獎)每件最高獎勵三千點。

2.國內主辦之一般全國性競賽(參賽學校至少三個以上)或大陸地區主辦之競賽:

(1)排序第一每件最高獎勵五

(2)排序第二每件最高獎勵四千點。

(3)排序第三件最高獎勵三千點。

(4)其他獎項(不含入圍、入選及參加獎)每件最高獎勵一千點。

上述各獎項之排序以競賽簡章判定為主,獎金金額高低或得獎名單為輔。

除國際性及中央各部會主辦之競賽,排序前三之獎項有任一獎項得獎隊伍超過三隊(含),則該獎項及排序其後之獎項皆列為其他獎項給予獎勵。

無法提供以上相關資料供排序判斷者視同其他獎項。

競賽作品於同一競賽取得多項殊榮者,擇優議獎,不得重複申請。

 (四)國際發明展獎:

1.經校內校代表甄選並推薦參與國際發明展作品:

  (1)金牌獎每件最高獎勵一萬點。

  (2)銀牌獎每件最高獎勵五千點。

  (3)銅牌獎每件最高獎勵三千點。

2.德國iF設計大獎及紅點設計大獎:作品入圍者,每件最高獎勵二萬點。

3.未經學校薦送,自行參與國際發明展之獲獎作品:

(1)金牌獎每件最高獎勵三千點。

(2)銀牌獎每件最高獎勵二千點。

(3)銅牌獎每件最高獎勵一千點。

(五)人文展演獎:

1.國際性人文展演獲得前三名者每件最高獎勵二

2.全國性人文展演獲得前三名者每件最高獎勵一萬點。

3.縣市地區性人文展演獲得前三名者每件最高獎勵五千點。

(六)專書著作獎:

1.國外專書:(以外語撰寫且具國際書碼)

  (1)屬專書主編者每件最高獎勵二萬點。

  (2)非屬專書主編,僅為某章節作者,每件最高獎勵五千點。

2.國內專書:

  (1)內容有關「工具機基礎技術」及「綠色能源科技」兩項領域之專書,檢附摘要、關

     鍵字詞及目錄,經各系所、院審定,薦送研發處通過者,每件最高獎勵二萬點(具出

     版書碼ISBN及檢附出版社開立初版至少達三百本之證明)

  (2)經國科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出版人文及社會科學專書作業要點」或「補助期刊審查專書書稿作業要點」審核通過之專書,檢附出版或審核通過證明,每件最高獎勵二萬點。

  (3)其他國內專書每件最高獎勵一萬點(具出版書碼ISBN及檢附出版社開立初版至少達

     三百本之證明)

(七)核心證照獎:

  1. 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類證照考試、專業職業類機構(如學會、協會、公會及法人機構等)或國際認證之甲級證照,每張最高獎勵三萬
  2. 參加政府機構舉辦、專業職業類機構(如學會、協會、公會及法人機構等)或國際認證之乙級證照,每張最高獎勵二萬

(八)研究計畫執行貢獻獎:

1.教師以個人名義承接以下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需編列有行政管理費且有實際入校金額(轉出款不採計),每百元最高獎勵五點。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計畫: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及專題研究計畫(不含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及補助出席會議等非專題研究計畫)

(2)公民營企業計畫:含專案研究、技術服務及專案訓練計畫。

(3)政府部門計畫:政府部門直接補助或委託財團法人辦理補助之計畫,惟教育部計畫僅採計教學實踐研究計畫或其它經推動研究發展審議委員會認列之教育部研究型計畫。

2.國科會計畫以核定年度採計金額,多年期計畫依國科會核定清單分年採計,公民營企業計畫及政府部門計畫以入帳年度金額採計。

3.以上計畫需為本校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管理之計畫,其相關金額亦由研發處協助提供,惟金額若需修正,須於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申請時間:

    (一)本校專任教師:

        1.第一階段: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前,受理當年度一月至七月所獲得之成果。

        2.第二階段: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底,受理前一年度八月至十二月所獲得之成果。

    (1)如申請案為前一年度一月至七月之成果,將視為補件,獎勵點數將予以扣減百分之

       十,並提送推動研究發展審議委員會審議。

    (2)未於本次提出前一年度所獲得之成果,則不再受理補件。

  3.研究計畫執行貢獻獎,僅開放第二階段申請,受理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所獲得之成果。

    (二)本校榮譽講座教授、講座級校務諮詢委員及退休教師: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底前,受理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所獲得之成果。

六、申請方式:

    (一)本校專任教師:所有獎項之申請案於截止日前,至研發處資訊整合系統完成線上申

        請,並列印紙本申請表一份經申請人及單位主管核章後送至研發處。

    (二)本校榮譽講座教授、講座級校務諮詢委員及退休教師:獎勵申請案以紙本申請表提送申請,並經申請人簽章後送研發處。

七、申請規範 

(一)相同研究成果或作品限一人申請,且僅擇一獎勵類別申請不得重覆議獎。

(二)學術期刊論文若有本校其他教師共同著作發表,且已申請本要點之獎勵金,本校講座教

    授於申請論文績效獎勵金時,則該篇論文不得再重複採計。

(三)本校榮譽講座教授、講座級校務諮詢委員及退休教師,僅得申請本要點之學術期刊論文獎,其餘獎項不受理申請,惟講座級校務諮詢委員,於聘期結束後二年內,若有以本校名義發表之期刊論文,該篇論文績效仍可提出申請。

八、獎勵金額發放規定:

    (一)獎勵金請領資格:

        1.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且須於第五點規定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者。

        2.本校專任教師,於推動研究發展審議委員會時,仍須為本校在職之教師(

         校退休教師不在此限)

    (二)合併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申請案,經推動研究發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獎勵名單,送行政會議通過後予以獎勵。

  (三)發表論文於SCISCIESSCIA&HCI收錄期刊所頒獎勵金額,每人每年不受金額限制。

  (四)研究計畫執行貢獻獎,每人每年合計上限為二十四萬元整。

    (五)本點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外之期刊論文獎、專利獎、競賽獎、國際發明展獎、人文展演講獎、專書著作獎、核心證照獎所頒獎勵金額,每人每年合計上限為十萬元整。

九、若同年度同時獲選特聘教授、終身特聘、講座教授且推動研究發展獎勵金額高於特聘教授、終身特聘教授、講座教授獎助金、則可支領推動研究發展獎勵金,僅保留特聘教授、終身特聘教授、講座教授榮銜不再重複支領獎助金。

十、申請案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或侵權行為(如係抄襲他人著作,妨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等),或曾

    獲本校其他單位獎助金,不得申請或請領本項獎勵。經證實有前述行為者,研發處應不予發放

    或追回已發給之獎勵金、獎座及獎狀。

十一、本要點之推動研究發展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十二、獎勵經費來源:

    (一)各獎項獎勵經費先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及本校研究發展經費年度預算內支應,獎勵

        點數以1點為1元為原則,如有不足或不敷支應時,再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並由

        推動研究發展審議委員會視當年度預算額度,於各獎項獎勵最高限額內調整各案獎勵點數

        與各案點數換算之獎勵金額。

(二)前項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部分,每年由研發處擬定支用計畫,提送校基金管理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執行,若於年度進行中,為因應校務實際需要辦理事項,無法依規定程序

    辦理者,得專案簽報校長同意後先行辦理,事後應檢具支用計畫及執行成果於校務基金管

    理委員會報告。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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