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學單位承接研究及產學合作計畫基本案件原則(Can be converted to English via Google)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學單位承接研究及產學合作計畫基本案件原則
95.12.08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擴大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98.09.24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9.2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3.23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6年4月10日勤益科大研字第1061300613號函修訂)
111.10.11 勤益科大研字第 1111300526 號函修訂;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原則原「科技部」名稱修正為「國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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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本校各教學單位承接研究及產學合作計畫,以全面提升學校研發實力及發展,特訂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學單位承接研究及產學合作計畫基本案件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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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教學單位含各系、所、中心及體育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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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教學單位每學年度承接計畫案件數最低要求: (一)各系、所、語言中心:平均每位專任教師執行件數達0.5案。 (二)基礎通識教育中心及博雅通識教育中心:合計6案。 (三)體育室:6案。 人文創意學院、通識教育學院所屬單位、語言中心及體育室,得以公開性邀展或其他替代研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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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原則所稱研究及產學合作計畫類型如下: (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計畫: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不含大專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及補助出席會議等非專題研究計畫)。 (二)公民營企業計畫:含專案研究、技術服務及專案訓練計畫。 (三)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僅限研究型計畫,且編列有行政管理費。 (四)教育部計畫:僅限有廠商出資或編列有行政管理費之計畫得列入採計。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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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發展處應按季提報計畫案件統計數據送行政會議備查;各教學單位表現績優者,得予以適當獎助,獎勵方式如下: (一)需符合下列第1點及第2點始有獎勵: 1.各教學單位計畫總數需大於(含等於)基本案件數。 2.各教學單位計畫平均金額需大於全校教師計畫平均金額×0.8。 (二)獎勵金額計算方式:〔(各教學單位教師計畫平均金額)─(全校教師計畫平均金額×0.8)〕×各教學單位教師員額數×X值 X值為視當年度預算總額調整之權值。 (三)獎勵金之科目為設備費,由校務基金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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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